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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促患病夫妻再相聚

2021-03-08 08:58:28

【案情】1993年3月,原告赵某(女)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男)相识。2001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子。2018年4月,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正常,但自被告2018年下半年因患病卧床后,双方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村委会虽为其申请了重症救助,但被告拒绝到医院治疗,由原告每月支付邻居一些钱,请邻居代为照顾。

法院在审理中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暂不宜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于2018年5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点评】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一些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以期双方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后重新和好。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患病夫妻更应相互珍重、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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