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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调解唤醒亲情

2021-03-08 08:58:51

【案情】杨某已古稀之年,膝下儿女双全,晚年不幸身患肠癌晚期,于2019年5月进行了手术,出院后一直随女儿生活,杨某每年仅有政府补贴1800元,且需要常年吃药,费用开支较大。儿女因杨某赡养费问题发生争执,经乡镇司法所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杨某诉至法院。

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向本院发送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杨某起诉。考虑到老人患癌的特殊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身份关系,承办人未按程序发传票通知开庭,而是第一时间通知子女到庭进行诉前调解。虽双方争议较大矛盾较深,但经承办人耐心协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儿子负责赡养费用,女儿负责日常饮食起居,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化解本起赡养纠纷。

【点评】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每个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了子女有赡养义务,应当给予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协议中,既考虑到原告年老多病需要他人照料,又考虑到各方实际,确认了赡养费给付义务人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原告杨某的住所及照料义务人,确保案件案结事了,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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