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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期”婚姻离婚后彩礼应当酌情返还

2021-03-08 08:59:03

【案情】朱某(男)与秦某(女)于2020年1月6日登记结婚,1月16日举行婚礼,1月26日,在一次争吵后,秦某返回娘家生活,双方自此分居。2020年7月,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秦某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秦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返还请求,考虑到双方仅共同生活10日,酌情要求秦某返还60%彩礼。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办理结婚登记使双方在法律上形成夫妻关系,但如果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便无法形成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自此前提下如果大额彩礼不能返还,将极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共同生活10日,不足以培养感情,亦不能形成相互扶助的习惯,故彩礼应当返还。但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法院判令秦某返还60%彩礼,即平衡双方的利益,又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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