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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诉讼离婚 仍有相互扶助义务

2021-03-08 08:59:14

【案情】原告刘某、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前检查中查出血糖指标偏高,在生育后病情加重,因糖尿病导致眼睛视力受损。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徐某分别在2018年1月、2018年8月、2019年7月在宝应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与原告离婚,宝应县人民法院均未判决支持。现原告向法院主张,其因病丧事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住所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被告辩称,双方已分居多年,多次诉讼离婚,双方各自财产独立,且婚生女由其抚养,不愿承担原告的扶养费用。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扶养费10万元。

【点评】《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夫妻双方虽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财产也处于独立状态,但感情破裂、分居、诉讼离婚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故结合事实情况,判决被告给付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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