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反欺诈提示
2016-06-03 09:52:20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现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反欺诈提示如下:
参保人及代办人以欺诈、伪造医疗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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