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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营业用房税收 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10-31 08:21:56

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江苏省兴化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市兴化地方税务局联合昭阳镇人民政府,在兴化城区范围内开展营业用房税收专项检查。现就营业用房税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兴化城区范围内个人出租(自营)的营业用房。

  二、检查所属期和内容

(一)检查所属期

此次检查的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涉及偷、逃、抗税的向以往年度追溯。

  (二)检查内容

 1.租金收入(自营)申报纳税情况。

  2.房屋租赁发票或完税证开具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2016年9月中旬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

第二阶段:纳税人自行申报阶段。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

第三阶段:专项检查阶段。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税款缴纳方法

(一)个人对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⑴房产证复印件;⑵租赁合同;⑶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⑷房产原值证明;⑸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昭阳镇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办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和完税证。

(二)个人对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⑴房产证复印件;⑵租赁合同;⑶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⑷房产原值证明;⑸承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昭阳镇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办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和完税证。

五、征收标准

(一)个人出租营业房

 1.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①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②其他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入×3.5%

2.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

①应纳增值税=含税租金收入÷(1+5%)×5%

②其他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3.5%

 (二)自营房屋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70%×1.2%

(三)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向税务机关或委托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依据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的《城区营业用房房租基准价格》核定。

六、法律责任

自行申报期结束后,仍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逐户开展检查,并追溯往年;涉嫌偷、逃、抗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追缴纳税人房屋出租期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视情节加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将建立纳税人营业房税收出租纳税资料库,并将纳税证明作为营业房过户交易的前置条件。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兴化市国家税务局

泰州市兴化地方税务局

昭阳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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