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8日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7年1月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管理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管理规程》指出,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管理规程》明确,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管理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管理规程》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加以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加以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加以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加以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三、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江苏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首次涉税事项时,应至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办理信息确认,并签订三方协议,办理税种认定、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等涉税事宜。
(二)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单一换照的,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两证整合”制度实施后,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可选择国税、地税任何一方)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方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泰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