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管理费
现在很多家庭都在城市里购买了房子,这就免不了和物业打交道。目前,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庞大,同一个小区内往往存在多户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可见现在的物业纠纷多复杂。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呢?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业主有权拒交。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业主与物管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陷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的恶性循环。
(综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