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阅读 详情

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018-10-30 09:32:07 兴化日报(数字报)

【简要案情】

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明(化名)系刚满18周岁的高中学生,其与小芳(未满14周岁)系男女朋友,二人处于恋爱中。2018年5月份,小明刚过完18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并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教训是惨痛的,小明因为触犯刑律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小芳因自己的无知,给今后的成长留下阴影。在此,我们要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幼女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尤其要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王庆和)

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