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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单(一)

2018-11-05 08:27:47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具有兴化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兴化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属地管理,我市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结算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程序

城乡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80%的困境儿童、享有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统计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按规定组织参保。

三、缴费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每年缴纳260 元;第二条中规定的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保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集中缴费期是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可通过社区社保一体机、指定银行网点、泰州人社APP等方式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或中止参保的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到账或再次参保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人员、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从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涉及跨年度的,足额缴纳2个年度的参保费用后,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由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的,在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仅可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变更,缴费到账后按规定从下一自然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其停缴职工医保后三个月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自缴费到账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泰州市范围内参保关系转移的,仅可在集中缴费期内变更下年度参保关系。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就医程序

1、基层首诊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转诊审批、双向转诊的制度。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端实时结算。

2、转诊转院

如确因病情需要,参保居民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一级医疗机构转诊,已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需要转三级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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