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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超过执行时效 19万尾款“打水漂”

2018-11-27 08:46:40 兴化日报(数字报)

甲乙公司对簿公堂,只因超过执行时效,原告19万多的尾款“打水漂”。近日,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公司关于偿还货款尾款的执行请求。

据了解,2015年3月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货款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欠原告甲公司货款390290.36元中,除当庭给付的200000元,余款190290.36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给付。

2018年1月19日,甲公司向兴化法院申请执行。兴化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乙公司因执行申请已超过执行时效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兴化法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中,乙公司的最后履行期间为2015年3月15日,甲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显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二年的规定。甲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执行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沉睡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提醒,若有债权,应及时主张,否则很可能会因债务人的执行时效抗辩而丧失胜券。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要积极行使手中的权利,及时申请执行,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经济社会关系。

(李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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