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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隐瞒部分还款事实,罚!

2020-08-31 11:22:12

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理应文明诚信诉讼、依法理性维权,但总有些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耍小聪明、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然终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近日,市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动向法庭交代借款人已偿还部分借款事实的原告张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被告王某某、袁某某共同向原告张某某购买钢材,并因此而拖欠原告张某某钢材款43000元,两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共同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4月份内还清该欠款。后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王某某、袁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并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但被告王某某、袁某某已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各偿还原告张某某5000元,但直到本案开庭且被告王某某到庭抗辩,原告张某某才认可该还款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未主动向法庭交代借款人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原告张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当庭送达处罚决定书。经过法庭的教育,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保证今后将诚信诉讼。

人而有信,心中有诚,方可行天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会严格审查借贷的相关事实,并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全面、客观、真实的陈述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等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害人害己,必将受严惩,劝君诚信诉讼。

同时,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若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为不诚信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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