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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引发的思考

2020-10-30 14:32:25

近年来,“开车门”事故频频见诸报端,每一起都惊心动魄、触目惊心,严重威胁了电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开车门,对于汽车驾驶人、乘车人来说是下车过程中再平常不过的一个动作,但在日常的交通活动中,这个看似不经意的动作却往往因操作不当而埋下了诸多的安全隐患,让车门瞬间变成了伤人利器。

那如果开车门引发了事故,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违规停车,司机及乘客需负全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如果车辆是在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二、司机未尽提醒义务负主要责任。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乘客强行开门负主要责任。如果乘客不听驾驶人员劝阻强行开门发生意外的,则由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四、无违规情况下发生事故需由电动车驾驶人担责。如前述新闻,如果驾乘人员按规定停车,并都做到了注意义务,但还是发生了事故,则应由电动车驾驶人担责,并赔偿车辆损失。

综上,笔者在这里还是倡议汽车驾乘人员养成“荷式开门法”开车门的好习惯,即停车后用右手开车门,这样上半身也惯性地转动,转身后驾驶员也就自然而然地往外和往后看了,减少视觉盲区,预防“开车门”事故发生。

(孙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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