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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的劳动者 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2021-03-01 08:53:43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王某通过应聘方式入职某公司,工作内容包含人事管理、档案整理、公司招投标平台维护、招投标资料投递整理工作,某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在工作期间,为该公司员工办理过入职、离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手续。2019年2月13日,王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称在王某办理入职时,公司要求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由王某负责管理,在王某离职后,包含王某的劳动合同在内的部分档案已经不知去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结合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且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档案变更手续系王某经手。王某工作职责范围包含代表该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王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显然无理。法院综合王某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情况,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该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结合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且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档案变更手续系王某经手。王某工作职责范围包含代表该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王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显然无理。法院综合王某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情况,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周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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