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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家庭离异而改变

2021-03-08 08:57:45

【案情】原告陆某、被告陆甲系父子关系。陆某与前妻蔡某生育一子即被告陆甲,陆甲成年后陆某因与蔡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在陆甲成家立业的过程中,陆某仍给予了一定帮助。目前陆某患有颈椎肩椎劳损,难以从事劳动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现妻无工作收入,儿子蒋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均无扶养和赡养能力。故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陆甲每年支付其赡养费29462元。

审理中发现原告陆某每年有各项补贴合计5000余元,与其现妻在兴化城区租房居住,平时打些零工。被告陆甲认为陆某在之前婚姻中存在过错,双方矛盾较大,不愿意承担抚养费。法庭在考虑原告收入后,结合被告生活状态及当地收入水平,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点评】《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的三种情形,即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不满足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故判决被告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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